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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两会丨数字经济的时代声音:现代化产业体系、数实融合……
2023-03-08|信息来源:融象数科
聚焦两会丨数字经济的时代声音:现代化产业体系、数实融合……

全国进入两会时间。

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于2023年3月5日在北京召开。全国政协十四届一次会议于2023年3月4日在北京召开。

从2017年首次写入政府工作报告,到今年“数字经济”一词已经四次写入政府工作报告,中国数字经济发展如火如荼。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大力发展数字经济,提升常态化监管水平,支持平台经济发展。加快传统产业和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着力提升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水平。

今年1月份,国务院发布《“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从基础设施、数据要素、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等方面提出了11项重点建设工程。近日,《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也指出要建设数字中国,构筑国家竞争新优势,数字经济已成为推动数字中国建设的重要引擎。

多位代表委员表示,当前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价值尚未得到充分释放,建议疏通数据要素流通的堵点,攻破中小企业数字化智能化升级难点,畅通全产业数字化升级链条,助力产业升级。


01代表提案


田轩

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副院长

建设数字中国需完善数据基础设施

数据成为数字时代重要的生产要素,随着新一轮数字经济浪潮的到来,数据基础设施成为金融科技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关键问题,亦是推进数字中国建设的基础。

就如何完善数据基础设施,全国人大代表、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副院长田轩提到,应从建设数字身份治理体系、探索建立个人数据账户制度、完善相应法律法规平衡发展与安全问题三方面着手。


阎建国

九三学社中央法律委员会主任

尽快出台《数字经济法》

数字经济在迅猛发展的同时,也为建设更公平的营商环境带来了挑战。他建议,国家应该尽快出台《数字经济法》,并提高立法质量,在法律中要强化政府部门的规制和调控责任。

阎建国认为,政府应该落实支持企业发展数字产业的具体措施,聚焦突破高端芯片、基础软硬件等“卡脖子”和前沿核心技术,改善投融资环境,加大对芯片产业投资力度;完善数字经济治理体系,优化公共法律服务,促进企业合规管理,强化政企联动,确保企业的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则,从而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确保企业合法合规发展。


贾宇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

强化法治保障助推数字经济发展

1.着力推进数字领域法律体系建设。加强数字领域基础性综合性立法(如制定《数字基本法》),注重与《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以及知识产权、反垄断规制、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法律制度衔接,突出数字领域综合性立法的整体性、系统性和协调性。修订完善科技领域法律制度体系,充分发挥《科学技术进步法》《专利法》等的激励保障作用,加大数字关键核心技术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在市场已有激励机制基础上进行制度性补强。

2.健全完善数据治理制度体系。明确数据权属,加强数据类型化研究,探索数据保护多元模式,界分数据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等权利,完善数据交易规则,形成更为安全高效的数据要素市场。重点围绕数据确权、采集共享、分析处理、分级保护、跨境流通等问题,确立数据治理制度规范及其裁判规则,充分考量数字经济发展与国家安全、国家规制与行业自律、产业繁荣与公民数据权利、单边自治与双边公治之间的平衡,激励和保障数据资源开放共享,加强数据标准体系建设,积极融入全球数据治理格局,构建一套多维度、全方面、易操作、受认可的司法治理体系。

3.强化平台治理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规范平台经济健康发展,要同时考虑市场竞争秩序、网络安全、消费者及劳动者甚至未成年人等特定群体的权益保护,推进平台自治在法治框架内发展完善。在规范平台秩序层面,审慎界定平台“看门人”主体责任,通过综合考量平台算法,形成算法归责体系;在支持平台自治层面,合理分配平台公共治理职能,通过判例依法认定平台交易、信用评价、知识产权保护、争议解决等规则的法律效力,明确平台信息管理、安全保障的权责边界,让平台在法治监管下当好“网络平台规则的制定者和执行者”。

4.加快构建数字经济刑事法治保障体系。构建数字经济刑事法治框架和规则体系,发挥刑事法律的社会保护功能,提升数字经济安全风险防控能力。重新审视数字经济的刑法参与观,以刑事一体化思维协调刑法内在结构与外在运行关系,坚持适度预防的刑事立法观和能动主义的刑事司法观,并形成二元的刑法解释格局,在错综复杂的数字经济犯罪中区别不同类型的犯罪进行具体分析,将犯罪大体分为数字社会专门设置的预防性罪名和传统罪名两类。构建数字经济的刑事法治保障体系,在立法中把握数据犯罪和人工智能犯罪的刑法规制,在司法中贯彻能动司法理念并充分释放法律监督效能,在社会治理中抓住数据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在涉外法治中主动谋求国际刑事合作。

5.推进数字司法改革助力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与传统信息化工作不同,新时代数字化改革“关键在于推动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治理方式按照现代化的方向和要求发生基础性、全局性和根本性改变”。在此理念下,数字化不仅是“器”,更是“道”,是技术理性向制度理性的新跨越。数字司法也是如此,不能停留在工具论上去认识把握,它不单是推进审判质效的“器”,更是司法工作从根本上实现高质量发展、迈入现代化的“道”。大力推动数字司法改革,围绕如何在司法质效上更加依法能动履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裁判方式上如何摆脱个案裁判的被动性和局限性,通过践行“数字赋能司法,司法促进治理”的司法裁判模式重塑变革,着力实现从“个案审理”到“类案裁判”再到“系统治理”的司法质效提升和审判价值追求,实现在更高层次、更高水平上释放司法生产力的系统性变革,助力国家治理现代化。打通“数据壁垒”,破除“信息孤岛”,推动各地政法一体化办案系统建设,特别是推动刑事案件一体化办案,促进公权力部门之间信息数据的互联互通,建立信息公示与共享制度,实现政法系统整体智治,切实提升司法效能和执法司法规范化水平,推进更加规范高效的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建设。


冯丹

华中科技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院长

加快数据存储产业建链强链 助力数字经济发展

从战略高度重视数据存力产业高质量发展,将数据存力指标纳入国家体系,加快数据存力产业建链强链。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体系和加快数字中国建设的战略高度出发,以数据存力发展指标为牵引,尽快形成我国数据存储产业发展的顶层规划和具体目标,并将数据存力发展情况纳入数字中国、数字经济等国家层面的统计和考核指标,打造一批典型示范项目,加快先进存力的开发与应用。

她表示,要有独立的存储产业“强链补链”规划,构建存储产业生态体系和产业链,并加速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国芯国魂产品应用,实现真正自主可控,同时,构建存储标准体系,制定存储系列标准,牵引国产存储产业高质量发展。


苗伟

中兴通讯高级副总裁

多方位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数字中国建设进程中,科技助力乡村振兴是一个长期话题。在加快推进农村信息基础设施发展进程中,需要联动不同地区、各类企业协同发展,与数字产业优势结合起来,形成优势互补、协同发展的乡村数字经济发展机制。他建议将通讯基础设备设施建设作为乡村振兴智能化战略的一部分,确保在农村通讯基础设施高效部署的同时,提升生产效率,实实在在惠及民生。

“东数西算”工程是推进我国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举措。他建议要充分发挥好企业力量,把握数字化机遇,促进社会经济发展,通过自身的数字化技术和资源,为其他企业提供数字化解决方案,协助其更快速地转型,在数字化领域内打造核心优势。

在传统意义上的认知中,数据中心、算力部署等基础建设在早期可能产生较高能耗难题。在“双碳”目标下,如何实现低碳经济和数字经济结合也尤为重要。通讯行业是践行绿色可持续发展、推动碳达峰碳中和的积极参与者。他建议要将绿色运营、绿色供应链、绿色数字基础设施、绿色行业赋能等多方面贯穿到通讯行业的各项经营活动中。


周桐宇

上海市工商联副主席

培养更多数字企业做强做大

在全球数字经济竞争加剧的背景下,我国数字企业面临的三方面问题需要引起进一步重视:全球规模优势缩小、原创技术不足和国际化程度不高。

针对中国数字企业在全球市场中的处境,周桐宇代表建议,要持续鼓励数字科技企业做强做优做大,保持政策稳定性。一方面,要加快培育一批头部数字企业,发挥头部企业带动溢出效应,并培养更多数字企业做强做大;另外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强政策的统筹协调和长期稳定,避免政策“突变”,建立积极开放且面向未来的政策框架与行业规范,避免“钟摆效应”。

同时,要优化研发投入的激励机制,加大鼓励关键领域原创技术的研发投入和应用。要出台力度更多大的激励措施,以竞争中性原则完善科技产业领域的市场机制,打破“封闭循环”和民企“天花板”,鼓励头部数字企业在基础和核心科技领域集中突破和布局全球价值链高端环节。

此外,要出台支持数字企业“出海”的国内监管政策,加强国际数字治理规则对接。分国别和分市场系统梳理数字企业出海的政策障碍与监管诉求,积极参与全球数字监管协调,扩大数字经济全球朋友圈,提升我国数字经济话语权。


02委员建议


陈晓红

中国工程院院士

强化多样性算力服务建设 激发数字经济发展动能

算力是数字经济时代中最核心的生产力之一,如何充分发挥我国人工智能规模市场和新型举国体制优势,促进算力资源的供需对接,培育算力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是算力服务发展的关键。

陈晓红建议,支持湘江实验室等高能级科研平台的科技创新,持续支持关键技术攻关和重要产品研发,加强前沿领域战略布局,加强产学研用协同机制,全方位培养引进创新型人才和复合型人才。

她提出,要构建多样性算力评价标准与性能评测成效评估体系,打造算力互动全新服务模式,降低算力服务使用壁垒。在建立高效协同的多样算力产业供应链方面,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算力基础设施建设和算力服务产业发展,着力补齐产业链供应链短板。


余晓晖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院长

数字经济增长关键在工业数字化

促进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是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明确提出的战略任务。我认为,发展数字经济、促进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融合的下一步重点应聚焦在深化工业数字化转型。

在数据基础制度建设方面,余晓晖表示,首要任务是加快数据产权制度的落地实施。我国数据资源丰富,总规模居全球第二位。数据要素价值释放进入初级阶段,数据驱动经济发展的能力逐渐显现。

余晓晖表示,充分释放数据要素价值,是一项长期、系统的工程,可以考虑从“制度、市场、技术”三方面协同发力。以数据三权分置的产权制度为突破口,加快推动数据基础制度的完善、细化和落地。以数据确权、定价、交易流通机制的建立完善,推动构建多层级数据要素市场。以打造可信任、可控制的数据流转环境(可信数据空间)为方向,探索形成体系化的技术安排。


李连柱

广东省工商联副主席

加快发展数字经济,培育多元化就业新需求

当前,数字经济助力扩容提质就业岗位还面临一些问题,包括疫情反复波动冲击就业环境;数字经济就业岗位分布不均;数字经济人才结构性矛盾突出等。基于此,李连柱给出了四点建议。

要推进实施“共享员工”模式。由政府制定统一版本的第三方协议合同范本,确保同类型的企业有效对接,促进同类型的企业员工沟通交流培训,引导员工加强职业生涯规划,推动员工成长与进步。要促进重点人群多渠道就业。搭建政府服务平台,为重点就业群体提供就业信息、就业见习、就业帮扶、职业指导等服务,建立与人力资源匹配的现代产业体系。要培养复合型数字经济人才。以推动数字经济创新的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为导向,构建跨领域、跨学科、跨平台的学科格局,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提升专业安排与产业发展的契合度。要保障新业态劳动者合法权益。探索适合新就业形态的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模式,为各类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个性化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创业培训等服务,及时发布职业薪酬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等,便利劳动者求职就业和企业招工用工。


刘尚希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院长

充分发挥数字经济带动就业的杠杆效应

今年全国两会,刘尚希提交的提案之一是“发挥数字经济带动就业的杠杆效应”,他表示,保就业面临新风险,促就业不能走老路,应顺应数字化大趋势,大力发展数字经济,充分发挥数字经济带动就业的杠杆效应。刘尚希指出,经济社会深层结构性问题日渐凸显带来的就业压力,难以随着人口规模的下降而缓解,就业面临“四难”:青年就业难、稳住劳动参与率难、就业政策创新难、政策协同配合难。

刘尚希认为,应大力发展数字经济来吸纳青年就业。数字平台经济所形成的新型就业“生态系统”既是青年当下就业选择的过渡地带和未来主体形态,也是青年人才自雇创业的“孵化地”。因此,他建议,应鼓励、支持和拓展平台就业,以电商、网约车、物流配送、在线教育、信息服务和数字场景设计等作为吸纳青年就业的主要方式。与此同时,各类短期的就业促进政策(如政府购买岗位、高校扩招、补贴存量企业稳岗等)难以作为长期政策使用,应以加快经济的全面数字化转型来促进就业。

此外,刘尚希指出,在数字化时代,机器人将会加速替代重复性劳动、非创造性劳动,无人车间、无人商店将会不断增多,但管理维护机器人、以虚控实等新职业也不断增多。“具备数字素养和数字能力,已经成为数字经济就业的基本要求。”他建议,应加力加快发展数字教育,提高劳动者的数字知识、数字技能,降低获得数字知识和技能的门槛。特别要注重缩小不同行业、不同代际劳动者数字知识与技能的差距,防范“数字鸿沟”带来新的就业排斥。


张毅

上海市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会长

建设数字自贸区,构建数字经济国际朋友圈

目前,我国数字企业出海体量规模较为可观,除了领军企业,还有很多中小企业。许多企业以“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东南亚市场,美洲和欧盟等海外市场为出海目标地,积极提供移动智能终端设备、互联网、5G、人工智能或者相关信息科技服务。但这些企业出海尚未形成规模集群效应,也面临较高成本的合规费用等问题。

对此,他建议通过国内立法应对境外主权竞争格局下的所谓“长臂管辖”。可以结合本国国情,考虑通过阻断立法的方式,阻止一些“长臂管辖”法律对中国主体的适用,有效保障我国公民隐私、企业权益和国家网络主权。

建议建设数字自贸区,加大算力的国际竞争市场投入。考虑在有条件发展数字化境外经贸合作的地区建设数字贸易区,给予一定的中国法律管辖豁免,吸引外国企业入驻数字自贸区开展业务,提高我国在算力方面的竞争力,为数据跨境流动管理创新赋予更多活力。

此外,还建议在推动数字企业出海中,建立国际数据合规新秩序。可以考虑建立数据跨境流动区域性规则和白名单机制,倡导数据在遵守区域性规则的前提下有序流动,构建“数字经济的国际朋友圈”。同时积极牵头参与数据跨境流动国际条约、标准或者规则的制定。必要时,通过政策文件或相关声明为我国出海企业的合规形象与信誉背书。


赵坤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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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两会丨数字经济的时代声音:现代化产业体系、数实融合……
2023-03-08 | 信息来源:融象数科
聚焦两会丨数字经济的时代声音:现代化产业体系、数实融合……

全国进入两会时间。

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于2023年3月5日在北京召开。全国政协十四届一次会议于2023年3月4日在北京召开。

从2017年首次写入政府工作报告,到今年“数字经济”一词已经四次写入政府工作报告,中国数字经济发展如火如荼。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大力发展数字经济,提升常态化监管水平,支持平台经济发展。加快传统产业和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着力提升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水平。

今年1月份,国务院发布《“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从基础设施、数据要素、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等方面提出了11项重点建设工程。近日,《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也指出要建设数字中国,构筑国家竞争新优势,数字经济已成为推动数字中国建设的重要引擎。

多位代表委员表示,当前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价值尚未得到充分释放,建议疏通数据要素流通的堵点,攻破中小企业数字化智能化升级难点,畅通全产业数字化升级链条,助力产业升级。


01代表提案


田轩

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副院长

建设数字中国需完善数据基础设施

数据成为数字时代重要的生产要素,随着新一轮数字经济浪潮的到来,数据基础设施成为金融科技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关键问题,亦是推进数字中国建设的基础。

就如何完善数据基础设施,全国人大代表、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副院长田轩提到,应从建设数字身份治理体系、探索建立个人数据账户制度、完善相应法律法规平衡发展与安全问题三方面着手。


阎建国

九三学社中央法律委员会主任

尽快出台《数字经济法》

数字经济在迅猛发展的同时,也为建设更公平的营商环境带来了挑战。他建议,国家应该尽快出台《数字经济法》,并提高立法质量,在法律中要强化政府部门的规制和调控责任。

阎建国认为,政府应该落实支持企业发展数字产业的具体措施,聚焦突破高端芯片、基础软硬件等“卡脖子”和前沿核心技术,改善投融资环境,加大对芯片产业投资力度;完善数字经济治理体系,优化公共法律服务,促进企业合规管理,强化政企联动,确保企业的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则,从而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确保企业合法合规发展。


贾宇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

强化法治保障助推数字经济发展

1.着力推进数字领域法律体系建设。加强数字领域基础性综合性立法(如制定《数字基本法》),注重与《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以及知识产权、反垄断规制、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法律制度衔接,突出数字领域综合性立法的整体性、系统性和协调性。修订完善科技领域法律制度体系,充分发挥《科学技术进步法》《专利法》等的激励保障作用,加大数字关键核心技术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在市场已有激励机制基础上进行制度性补强。

2.健全完善数据治理制度体系。明确数据权属,加强数据类型化研究,探索数据保护多元模式,界分数据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等权利,完善数据交易规则,形成更为安全高效的数据要素市场。重点围绕数据确权、采集共享、分析处理、分级保护、跨境流通等问题,确立数据治理制度规范及其裁判规则,充分考量数字经济发展与国家安全、国家规制与行业自律、产业繁荣与公民数据权利、单边自治与双边公治之间的平衡,激励和保障数据资源开放共享,加强数据标准体系建设,积极融入全球数据治理格局,构建一套多维度、全方面、易操作、受认可的司法治理体系。

3.强化平台治理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规范平台经济健康发展,要同时考虑市场竞争秩序、网络安全、消费者及劳动者甚至未成年人等特定群体的权益保护,推进平台自治在法治框架内发展完善。在规范平台秩序层面,审慎界定平台“看门人”主体责任,通过综合考量平台算法,形成算法归责体系;在支持平台自治层面,合理分配平台公共治理职能,通过判例依法认定平台交易、信用评价、知识产权保护、争议解决等规则的法律效力,明确平台信息管理、安全保障的权责边界,让平台在法治监管下当好“网络平台规则的制定者和执行者”。

4.加快构建数字经济刑事法治保障体系。构建数字经济刑事法治框架和规则体系,发挥刑事法律的社会保护功能,提升数字经济安全风险防控能力。重新审视数字经济的刑法参与观,以刑事一体化思维协调刑法内在结构与外在运行关系,坚持适度预防的刑事立法观和能动主义的刑事司法观,并形成二元的刑法解释格局,在错综复杂的数字经济犯罪中区别不同类型的犯罪进行具体分析,将犯罪大体分为数字社会专门设置的预防性罪名和传统罪名两类。构建数字经济的刑事法治保障体系,在立法中把握数据犯罪和人工智能犯罪的刑法规制,在司法中贯彻能动司法理念并充分释放法律监督效能,在社会治理中抓住数据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在涉外法治中主动谋求国际刑事合作。

5.推进数字司法改革助力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与传统信息化工作不同,新时代数字化改革“关键在于推动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治理方式按照现代化的方向和要求发生基础性、全局性和根本性改变”。在此理念下,数字化不仅是“器”,更是“道”,是技术理性向制度理性的新跨越。数字司法也是如此,不能停留在工具论上去认识把握,它不单是推进审判质效的“器”,更是司法工作从根本上实现高质量发展、迈入现代化的“道”。大力推动数字司法改革,围绕如何在司法质效上更加依法能动履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裁判方式上如何摆脱个案裁判的被动性和局限性,通过践行“数字赋能司法,司法促进治理”的司法裁判模式重塑变革,着力实现从“个案审理”到“类案裁判”再到“系统治理”的司法质效提升和审判价值追求,实现在更高层次、更高水平上释放司法生产力的系统性变革,助力国家治理现代化。打通“数据壁垒”,破除“信息孤岛”,推动各地政法一体化办案系统建设,特别是推动刑事案件一体化办案,促进公权力部门之间信息数据的互联互通,建立信息公示与共享制度,实现政法系统整体智治,切实提升司法效能和执法司法规范化水平,推进更加规范高效的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建设。


冯丹

华中科技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院长

加快数据存储产业建链强链 助力数字经济发展

从战略高度重视数据存力产业高质量发展,将数据存力指标纳入国家体系,加快数据存力产业建链强链。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体系和加快数字中国建设的战略高度出发,以数据存力发展指标为牵引,尽快形成我国数据存储产业发展的顶层规划和具体目标,并将数据存力发展情况纳入数字中国、数字经济等国家层面的统计和考核指标,打造一批典型示范项目,加快先进存力的开发与应用。

她表示,要有独立的存储产业“强链补链”规划,构建存储产业生态体系和产业链,并加速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国芯国魂产品应用,实现真正自主可控,同时,构建存储标准体系,制定存储系列标准,牵引国产存储产业高质量发展。


苗伟

中兴通讯高级副总裁

多方位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数字中国建设进程中,科技助力乡村振兴是一个长期话题。在加快推进农村信息基础设施发展进程中,需要联动不同地区、各类企业协同发展,与数字产业优势结合起来,形成优势互补、协同发展的乡村数字经济发展机制。他建议将通讯基础设备设施建设作为乡村振兴智能化战略的一部分,确保在农村通讯基础设施高效部署的同时,提升生产效率,实实在在惠及民生。

“东数西算”工程是推进我国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举措。他建议要充分发挥好企业力量,把握数字化机遇,促进社会经济发展,通过自身的数字化技术和资源,为其他企业提供数字化解决方案,协助其更快速地转型,在数字化领域内打造核心优势。

在传统意义上的认知中,数据中心、算力部署等基础建设在早期可能产生较高能耗难题。在“双碳”目标下,如何实现低碳经济和数字经济结合也尤为重要。通讯行业是践行绿色可持续发展、推动碳达峰碳中和的积极参与者。他建议要将绿色运营、绿色供应链、绿色数字基础设施、绿色行业赋能等多方面贯穿到通讯行业的各项经营活动中。


周桐宇

上海市工商联副主席

培养更多数字企业做强做大

在全球数字经济竞争加剧的背景下,我国数字企业面临的三方面问题需要引起进一步重视:全球规模优势缩小、原创技术不足和国际化程度不高。

针对中国数字企业在全球市场中的处境,周桐宇代表建议,要持续鼓励数字科技企业做强做优做大,保持政策稳定性。一方面,要加快培育一批头部数字企业,发挥头部企业带动溢出效应,并培养更多数字企业做强做大;另外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强政策的统筹协调和长期稳定,避免政策“突变”,建立积极开放且面向未来的政策框架与行业规范,避免“钟摆效应”。

同时,要优化研发投入的激励机制,加大鼓励关键领域原创技术的研发投入和应用。要出台力度更多大的激励措施,以竞争中性原则完善科技产业领域的市场机制,打破“封闭循环”和民企“天花板”,鼓励头部数字企业在基础和核心科技领域集中突破和布局全球价值链高端环节。

此外,要出台支持数字企业“出海”的国内监管政策,加强国际数字治理规则对接。分国别和分市场系统梳理数字企业出海的政策障碍与监管诉求,积极参与全球数字监管协调,扩大数字经济全球朋友圈,提升我国数字经济话语权。


02委员建议


陈晓红

中国工程院院士

强化多样性算力服务建设 激发数字经济发展动能

算力是数字经济时代中最核心的生产力之一,如何充分发挥我国人工智能规模市场和新型举国体制优势,促进算力资源的供需对接,培育算力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是算力服务发展的关键。

陈晓红建议,支持湘江实验室等高能级科研平台的科技创新,持续支持关键技术攻关和重要产品研发,加强前沿领域战略布局,加强产学研用协同机制,全方位培养引进创新型人才和复合型人才。

她提出,要构建多样性算力评价标准与性能评测成效评估体系,打造算力互动全新服务模式,降低算力服务使用壁垒。在建立高效协同的多样算力产业供应链方面,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算力基础设施建设和算力服务产业发展,着力补齐产业链供应链短板。


余晓晖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院长

数字经济增长关键在工业数字化

促进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是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明确提出的战略任务。我认为,发展数字经济、促进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融合的下一步重点应聚焦在深化工业数字化转型。

在数据基础制度建设方面,余晓晖表示,首要任务是加快数据产权制度的落地实施。我国数据资源丰富,总规模居全球第二位。数据要素价值释放进入初级阶段,数据驱动经济发展的能力逐渐显现。

余晓晖表示,充分释放数据要素价值,是一项长期、系统的工程,可以考虑从“制度、市场、技术”三方面协同发力。以数据三权分置的产权制度为突破口,加快推动数据基础制度的完善、细化和落地。以数据确权、定价、交易流通机制的建立完善,推动构建多层级数据要素市场。以打造可信任、可控制的数据流转环境(可信数据空间)为方向,探索形成体系化的技术安排。


李连柱

广东省工商联副主席

加快发展数字经济,培育多元化就业新需求

当前,数字经济助力扩容提质就业岗位还面临一些问题,包括疫情反复波动冲击就业环境;数字经济就业岗位分布不均;数字经济人才结构性矛盾突出等。基于此,李连柱给出了四点建议。

要推进实施“共享员工”模式。由政府制定统一版本的第三方协议合同范本,确保同类型的企业有效对接,促进同类型的企业员工沟通交流培训,引导员工加强职业生涯规划,推动员工成长与进步。要促进重点人群多渠道就业。搭建政府服务平台,为重点就业群体提供就业信息、就业见习、就业帮扶、职业指导等服务,建立与人力资源匹配的现代产业体系。要培养复合型数字经济人才。以推动数字经济创新的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为导向,构建跨领域、跨学科、跨平台的学科格局,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提升专业安排与产业发展的契合度。要保障新业态劳动者合法权益。探索适合新就业形态的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模式,为各类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个性化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创业培训等服务,及时发布职业薪酬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等,便利劳动者求职就业和企业招工用工。


刘尚希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院长

充分发挥数字经济带动就业的杠杆效应

今年全国两会,刘尚希提交的提案之一是“发挥数字经济带动就业的杠杆效应”,他表示,保就业面临新风险,促就业不能走老路,应顺应数字化大趋势,大力发展数字经济,充分发挥数字经济带动就业的杠杆效应。刘尚希指出,经济社会深层结构性问题日渐凸显带来的就业压力,难以随着人口规模的下降而缓解,就业面临“四难”:青年就业难、稳住劳动参与率难、就业政策创新难、政策协同配合难。

刘尚希认为,应大力发展数字经济来吸纳青年就业。数字平台经济所形成的新型就业“生态系统”既是青年当下就业选择的过渡地带和未来主体形态,也是青年人才自雇创业的“孵化地”。因此,他建议,应鼓励、支持和拓展平台就业,以电商、网约车、物流配送、在线教育、信息服务和数字场景设计等作为吸纳青年就业的主要方式。与此同时,各类短期的就业促进政策(如政府购买岗位、高校扩招、补贴存量企业稳岗等)难以作为长期政策使用,应以加快经济的全面数字化转型来促进就业。

此外,刘尚希指出,在数字化时代,机器人将会加速替代重复性劳动、非创造性劳动,无人车间、无人商店将会不断增多,但管理维护机器人、以虚控实等新职业也不断增多。“具备数字素养和数字能力,已经成为数字经济就业的基本要求。”他建议,应加力加快发展数字教育,提高劳动者的数字知识、数字技能,降低获得数字知识和技能的门槛。特别要注重缩小不同行业、不同代际劳动者数字知识与技能的差距,防范“数字鸿沟”带来新的就业排斥。


张毅

上海市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会长

建设数字自贸区,构建数字经济国际朋友圈

目前,我国数字企业出海体量规模较为可观,除了领军企业,还有很多中小企业。许多企业以“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东南亚市场,美洲和欧盟等海外市场为出海目标地,积极提供移动智能终端设备、互联网、5G、人工智能或者相关信息科技服务。但这些企业出海尚未形成规模集群效应,也面临较高成本的合规费用等问题。

对此,他建议通过国内立法应对境外主权竞争格局下的所谓“长臂管辖”。可以结合本国国情,考虑通过阻断立法的方式,阻止一些“长臂管辖”法律对中国主体的适用,有效保障我国公民隐私、企业权益和国家网络主权。

建议建设数字自贸区,加大算力的国际竞争市场投入。考虑在有条件发展数字化境外经贸合作的地区建设数字贸易区,给予一定的中国法律管辖豁免,吸引外国企业入驻数字自贸区开展业务,提高我国在算力方面的竞争力,为数据跨境流动管理创新赋予更多活力。

此外,还建议在推动数字企业出海中,建立国际数据合规新秩序。可以考虑建立数据跨境流动区域性规则和白名单机制,倡导数据在遵守区域性规则的前提下有序流动,构建“数字经济的国际朋友圈”。同时积极牵头参与数据跨境流动国际条约、标准或者规则的制定。必要时,通过政策文件或相关声明为我国出海企业的合规形象与信誉背书。


赵坤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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