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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产业规模突破45万亿,多地出台数据条例助力发展
2022-07-11|信息来源:融象数科
各地加快数据立法步伐,浙江、上海、江苏、山东等多省出台了数据相关条例。

随着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数据已经成为新时代的重要生产要素,并成为国家基础性战略资源。

日前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提到,要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建立健全数据安全、权利保护、跨境传输管理、交易流通、开放共享、安全认证等基础制度和标准规范,深入开展数据资源调查,推动数据资源开发利用。

近年来,我国大数据产业规模快速增长,“十三五”时期,我国大数据产业复合年均增长率超过 30%,2021年产业规模突破1.3万亿元,大数据产业链初步形成。与此同时,大数据应用从互联网、金融、电信等领域逐步向智能制造、数字社会、数字政府等领域拓展,并催生了一批新场景新业态新模式。数据已成为数字经济时代的关键生产要素,是国家基础性战略资源,是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引擎。

今年以来,为推动数据的依法合理有效利用,激活数据要素的价值,保障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各地加快数据立法步伐,浙江、上海、江苏、山东等多省出台了数据相关条例。

浙江省

《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共八章五十一条,自2022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从明确公共数据定义范围、平台建设规范、收集归集规则、共享开放机制、授权运营制度、安全管理规范等方面对公共数据发展和管理作出具体规定。是全国首部以公共数据为主题的地方性法规,也是保障浙江省数字化改革的基础性法规。

《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有三大亮点,一是突出改革导向,加强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建设。明确公共数据平台一体化建设规范,突破数字资源“条块分割”体制障碍,要求省公共数据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统筹建设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实现公共数据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有效流通和共享利用,促进省域整体智治、高效协同。二是规范机制途径,推进公共数据深度开发利用。明确了公共数据的定义,拓展了公共数据的范围,实现公共数据发展管理有法可依。三是强化安全保障,健全公共数据安全三大体系。设置公共数据安全专章,对加强公共数据安全管理、规范公共数据安全行为等都做出了体系化、实质性的制度设计。

上海市

《上海市数据条例》共十章九十一条,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分为数据发展与管理体系、数据权益保障、公共数据、数据要素市场等,包括依法保护自然人对其个人信息享有的人格权益;依法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数据处理活动中形成的法定或者约定的财产权益,以及在数字经济发展中有关数据创新活动取得的合法财产权益等。

《上海市数据条例》有四大亮点。一是授权第三方运营公共数据,提高公共数据利用水平;二是建设国家级数据交易所,为数据流通提供高效服务;三是制定低风险跨境流动数据目录,促进数据跨境安全、自由流动;四是推动长三角区域数据合作,建设全国一体化大数据中心体系长三角国家枢纽节点,通过长三角数据共享来促进深入的长三角经济一体化。

深圳市

《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共100条,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涵盖个人数据、公共数据、数据要素市场、数据安全等方面,是国内数据领域首部基础性、综合性立法。

深圳率先在立法中提出“数据权益”,明确自然人对个人数据依法享有人格权益,包括知情同意、补充更正、删除、查阅复制等权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其合法处理数据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享有法律、行政法规及本条例规定的财产权益,可以依法自主使用。此外,《条例》对任性收集个人信息、强制个性化推荐等行为说“不”,并对大数据“杀熟”、强制个性化广告推荐等问题给予重罚。

江苏省

《江苏省公共数据管理办法》共九章六十四条,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包括总则、公共数据供给、公共数据共享、公共数据开放、公共数据利用、公共数据安全、保障和监督、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

《办法》从七个方面进行了规定。一是明确公共数据管理中各方责任;二是规范公共数据供给;三是强化公共数据共享;四是推动公共数据开放;五是促进公共数据开发利用;六是突出公共数据安全管理;七是加强公共数据管理保障和监督。

山东省

《山东省大数据发展促进条例》共八章五十二条,自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分为总则、基础设施、数据资源、发展应用、安全保护、促进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

主要规定了以下促进措施:一是加强数字基础设施,推动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二是强化数据采集汇聚和治理,推动数据资源共享开放;三是强化大数据应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四是加强数据安全保护,保障数据运行健康有序;五是加强扶持和培育,促进大数据创新发展。

福建省

《福建省大数据发展条例》共八章五十条,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条例》紧扣福建省大数据发展应用现状和需求,对数据采集生成、汇聚共享、开放开发中的主要问题进行制度设计,明确划定了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权限。

《条例》规定采集数据应当向被采集者公开采集规则,明示采集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采集者同意。凡能通过共享获取的公共数据,政务部门不得重复采集。同时,为解决部门间数据壁垒、共享不充分等问题,《条例》明确公共数据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暂不共享3种类型。凡列入暂不共享类公共数据的,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政策作为依据。

重庆市

《重庆市数据条例》共八章六十条,自2022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包括总则、数据处理和安全、数据资源、数据要素市场、发展应用、区域协同、法律责任等。

在推动数据赋能数字化转型方面,《条例》提出,推进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服务业、政府管理深度融合,加快数字经济、数字社会、数字政府建设。

在区域协同方面,《条例》提出支持开展数据跨境流动,依托中新(重庆)等国际互联网数据专用通道,推动国际数据港建设。同时,条例提出,重庆与四川省共同开展川渝地区数据标准化体系建设,按照区域数据共享需要,共同建立数据基础性标准和规范,促进数据资源共享和利用。

黑龙江省

《黑龙江省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条例》共八章七十条,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紧贴龙江实际,保障数字化改革,深化数字龙江建设,推进龙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重点在数据资源、培育数据要素市场、数据政策导向和促进措施等方面作出规定,形成一系列创新亮点。

推动数据资源共享开放。条例明确了数据资源的一般权益,对依法加工、使用数据,享有法定财产权益,建立数据权属登记制度,以及行使相关数据权益应当履行的义务等作出规定,使相关主体的数据行为约束在法定范围内,解决数据活动中主体权利、义务以及责任边界不清晰的问题。条例完善了公共数据管理机制,对公共数据平台建设、公共数据目录管理、公共数据标准、公共数据的采集和汇聚、公共数据质量管控、公共数据开放等作出规定,从法规层面强化公共数据平台支撑能力,提高公共数据质量,优化公共数据要素资源配置。

辽宁省

《辽宁省大数据发展条例》自2022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共九章、五十四条,从培育壮大数据要素市场、突出工业大数据特色、夯实新型基础设施底座、全面保障数据安全等方面进行了制度设计。

培育壮大数据要素市场。《条例》设置“数据要素市场”专章,明确了市场主体在数据采集、加工、使用、交易等基本权益方面的保障性规定;同时,对数据交易和竞争行为以“负面清单”方式划定禁区,就交易市场配套制度建设予以规定,并对违法交易、侵害其他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等行为增设了处罚条款。此外,针对公共数据资源价值释放不充分问题,在“公共数据”一章中规定建立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机制,将这一宝贵的数据资源导入市场化开发,以缓解数据资源总体供给不足,提升数据利用价值。

根据各地政府网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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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产业规模突破45万亿,多地出台数据条例助力发展
2022-07-11 | 信息来源:融象数科
各地加快数据立法步伐,浙江、上海、江苏、山东等多省出台了数据相关条例。

随着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数据已经成为新时代的重要生产要素,并成为国家基础性战略资源。

日前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提到,要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建立健全数据安全、权利保护、跨境传输管理、交易流通、开放共享、安全认证等基础制度和标准规范,深入开展数据资源调查,推动数据资源开发利用。

近年来,我国大数据产业规模快速增长,“十三五”时期,我国大数据产业复合年均增长率超过 30%,2021年产业规模突破1.3万亿元,大数据产业链初步形成。与此同时,大数据应用从互联网、金融、电信等领域逐步向智能制造、数字社会、数字政府等领域拓展,并催生了一批新场景新业态新模式。数据已成为数字经济时代的关键生产要素,是国家基础性战略资源,是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引擎。

今年以来,为推动数据的依法合理有效利用,激活数据要素的价值,保障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各地加快数据立法步伐,浙江、上海、江苏、山东等多省出台了数据相关条例。

浙江省

《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共八章五十一条,自2022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从明确公共数据定义范围、平台建设规范、收集归集规则、共享开放机制、授权运营制度、安全管理规范等方面对公共数据发展和管理作出具体规定。是全国首部以公共数据为主题的地方性法规,也是保障浙江省数字化改革的基础性法规。

《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有三大亮点,一是突出改革导向,加强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建设。明确公共数据平台一体化建设规范,突破数字资源“条块分割”体制障碍,要求省公共数据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统筹建设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实现公共数据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有效流通和共享利用,促进省域整体智治、高效协同。二是规范机制途径,推进公共数据深度开发利用。明确了公共数据的定义,拓展了公共数据的范围,实现公共数据发展管理有法可依。三是强化安全保障,健全公共数据安全三大体系。设置公共数据安全专章,对加强公共数据安全管理、规范公共数据安全行为等都做出了体系化、实质性的制度设计。

上海市

《上海市数据条例》共十章九十一条,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分为数据发展与管理体系、数据权益保障、公共数据、数据要素市场等,包括依法保护自然人对其个人信息享有的人格权益;依法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数据处理活动中形成的法定或者约定的财产权益,以及在数字经济发展中有关数据创新活动取得的合法财产权益等。

《上海市数据条例》有四大亮点。一是授权第三方运营公共数据,提高公共数据利用水平;二是建设国家级数据交易所,为数据流通提供高效服务;三是制定低风险跨境流动数据目录,促进数据跨境安全、自由流动;四是推动长三角区域数据合作,建设全国一体化大数据中心体系长三角国家枢纽节点,通过长三角数据共享来促进深入的长三角经济一体化。

深圳市

《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共100条,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涵盖个人数据、公共数据、数据要素市场、数据安全等方面,是国内数据领域首部基础性、综合性立法。

深圳率先在立法中提出“数据权益”,明确自然人对个人数据依法享有人格权益,包括知情同意、补充更正、删除、查阅复制等权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其合法处理数据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享有法律、行政法规及本条例规定的财产权益,可以依法自主使用。此外,《条例》对任性收集个人信息、强制个性化推荐等行为说“不”,并对大数据“杀熟”、强制个性化广告推荐等问题给予重罚。

江苏省

《江苏省公共数据管理办法》共九章六十四条,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包括总则、公共数据供给、公共数据共享、公共数据开放、公共数据利用、公共数据安全、保障和监督、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

《办法》从七个方面进行了规定。一是明确公共数据管理中各方责任;二是规范公共数据供给;三是强化公共数据共享;四是推动公共数据开放;五是促进公共数据开发利用;六是突出公共数据安全管理;七是加强公共数据管理保障和监督。

山东省

《山东省大数据发展促进条例》共八章五十二条,自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分为总则、基础设施、数据资源、发展应用、安全保护、促进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

主要规定了以下促进措施:一是加强数字基础设施,推动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二是强化数据采集汇聚和治理,推动数据资源共享开放;三是强化大数据应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四是加强数据安全保护,保障数据运行健康有序;五是加强扶持和培育,促进大数据创新发展。

福建省

《福建省大数据发展条例》共八章五十条,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条例》紧扣福建省大数据发展应用现状和需求,对数据采集生成、汇聚共享、开放开发中的主要问题进行制度设计,明确划定了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权限。

《条例》规定采集数据应当向被采集者公开采集规则,明示采集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采集者同意。凡能通过共享获取的公共数据,政务部门不得重复采集。同时,为解决部门间数据壁垒、共享不充分等问题,《条例》明确公共数据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暂不共享3种类型。凡列入暂不共享类公共数据的,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政策作为依据。

重庆市

《重庆市数据条例》共八章六十条,自2022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包括总则、数据处理和安全、数据资源、数据要素市场、发展应用、区域协同、法律责任等。

在推动数据赋能数字化转型方面,《条例》提出,推进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服务业、政府管理深度融合,加快数字经济、数字社会、数字政府建设。

在区域协同方面,《条例》提出支持开展数据跨境流动,依托中新(重庆)等国际互联网数据专用通道,推动国际数据港建设。同时,条例提出,重庆与四川省共同开展川渝地区数据标准化体系建设,按照区域数据共享需要,共同建立数据基础性标准和规范,促进数据资源共享和利用。

黑龙江省

《黑龙江省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条例》共八章七十条,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紧贴龙江实际,保障数字化改革,深化数字龙江建设,推进龙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重点在数据资源、培育数据要素市场、数据政策导向和促进措施等方面作出规定,形成一系列创新亮点。

推动数据资源共享开放。条例明确了数据资源的一般权益,对依法加工、使用数据,享有法定财产权益,建立数据权属登记制度,以及行使相关数据权益应当履行的义务等作出规定,使相关主体的数据行为约束在法定范围内,解决数据活动中主体权利、义务以及责任边界不清晰的问题。条例完善了公共数据管理机制,对公共数据平台建设、公共数据目录管理、公共数据标准、公共数据的采集和汇聚、公共数据质量管控、公共数据开放等作出规定,从法规层面强化公共数据平台支撑能力,提高公共数据质量,优化公共数据要素资源配置。

辽宁省

《辽宁省大数据发展条例》自2022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共九章、五十四条,从培育壮大数据要素市场、突出工业大数据特色、夯实新型基础设施底座、全面保障数据安全等方面进行了制度设计。

培育壮大数据要素市场。《条例》设置“数据要素市场”专章,明确了市场主体在数据采集、加工、使用、交易等基本权益方面的保障性规定;同时,对数据交易和竞争行为以“负面清单”方式划定禁区,就交易市场配套制度建设予以规定,并对违法交易、侵害其他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等行为增设了处罚条款。此外,针对公共数据资源价值释放不充分问题,在“公共数据”一章中规定建立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机制,将这一宝贵的数据资源导入市场化开发,以缓解数据资源总体供给不足,提升数据利用价值。

根据各地政府网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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